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财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人陈明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辩护人于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巧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一部刑诉(202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财发、陈明勇、李巧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财发、陈明勇、李巧清及辩护人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财发于2020年3月10日至23日,由被告人陈明勇安排,在厦门市注册了厦门市彩柳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悦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兹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钦昔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徐财发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等相关材料卖给王培坤(未到案),获利共计5000余元,徐财发分得人民币2000元,陈明勇分得人民币2000余元,李巧清分得人民币1000元。
答辩情况
辩护人于伟发表辩护意见:陈明勇系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愿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财发、陈明勇、李巧清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徐财发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陈明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李巧清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且在开庭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私营企业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证言;被告人徐财发、陈明勇、李巧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财发、陈明勇、李巧清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财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陈明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人李巧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