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818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