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6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59638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蒙某某已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其与申请执行人梁某的债权债务已圆满解决,被执行人李某某就其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正与申请执行人梁某进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就尚欠的债务进行协商,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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