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陕西人,现住大同市。
被申请人沈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申请人于某,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未果,申请人要求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沈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某10万元。
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沈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