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建勋,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历永军,经理。 被执行人:沈纪铭,男,汉族,48岁。 被执行人:历福英,女,汉族,48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纪铭、历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38368.95元、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8.3125005‰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本金结清时止)及复利(以38368.95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8.3125005‰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本金结清时止);二、被告沈纪铭、历福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登记记载的沈纪铭提供质押的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500万股所得价款在其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4034元、保全费元5000元,合计39034元,由被告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纪铭、历福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纪铭、历福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778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纪铭、历福英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沈纪铭享有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500万股,本院已经予以冻结,该股权暂时不符合处置条件。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本案向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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