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田路10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瑞,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众意西路支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2号1-2层2、3号。 负责人:赵天戈。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众意西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众意西路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众意西路支行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