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冬梅。

被执行人:李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李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再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华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18825.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马市公积金、义煤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房产证号:义房权证字第××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对被执行人李文华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未实际拘留到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文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