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礼诉被告刘庆辉、赵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被告刘庆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文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庆辉、赵东明共同支付原告王文礼货款本金2058097元及利息1774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剩余利息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庆辉、赵东明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钢材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螺纹钢、盘螺钢等。协议第五条约定钢材价格以到货时间为准,按照当天“我的钢铁网”阜阳信息价下浮7个点,税费由被告承担,每400吨一结账。第六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钢材款,应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月息1.5分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不含任何税票)。第七条约定被告委托刘贺友接受货物,签署销货单或送货单。第八条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第九条约定被告欠款期间,不得另选他人供货,否则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2020年9月3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原告送钢材总共542.424吨,价值2058097元。截止目前,被告未付钢材款,严重违背合同约定。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刘庆辉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本金2058097元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根据合同约定及提供的送货单,钢材价格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市场行情进行确定。送货单上注明价格后定、价格待定等字样,说明原告所供的钢材目前价格不能确定,也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市场价格的依据,原告起诉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约定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责任承担形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承担,而不能进行多种责任承担。目前根据合同约定及本案事实,并不能反映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100000元的事实。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钢材合同》。证明协议第三条载明:螺纹钢以理算为准,盘螺钢以实际过磅为准,允许千分之三的损耗。协议第五条载明:钢材价格以到货时间为准,按照当天“我的钢铁网”阜阳下浮7个点信息价格,税费由被告承担,有厂家报价以厂家报价为主,若厂家未报价螺纹钢以徐州东南报价,盘螺钢以新兴铸管报价,每400吨一结账。第六条载明:被告逾期支付钢材款时应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月息1.5分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不含任何税票)。第七条载明:被告委托刘贺友接受货物,签署销货单。第八条载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第九条载明:被告欠款期间,不得另选他人供货,否则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综上,协议第三条、第五条显示被告向原告采购的钢材品名为螺纹钢、盘螺钢的事实,钢材合同需方为两被告,且两被告签字确认;证据四、销货单和送货单共5张。证明被告在钢材协议中指定的收货人刘贺友在五份销货单、送货单上签字的事实;送货时间、吨位、金额分别是:2020年9月3日送货205.502吨,价款为769358元。2020年9月8日送货34.06吨,价款139374元。2020年9月11日送货167.478吨,价值630588元。2020年10月14日送货67.184吨,价值266662元。2020年10月29日送货68.02吨,价值252115元。五次送货共计542.424吨,价值2058097元;证据五、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29日的“我的钢铁网”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证明结合证据四送货单和销货单,可以确认送货单和销货单上载明的钢材价格是按照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对应时间、型号、品名的钢材价格基础上下浮7个点,本案钢材价格应当按照送货单和销货单上载明的价格予以确认。同时价格行情表备注一栏1载明:以上表列螺纹钢为理计,盘螺为过磅。价格行情表备注一栏2载明:如未特别注明,以上螺纹钢为9米定尺。结合2020年9月3日《送货单》中载明的第1、2、3批次的钢材来看,钢材规格均为12米,相应价格应当在9米定尺的基础上另加50元/吨计算;证据六、调查核实证据申请书。证明目的与证据五相同。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刘庆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但从该合同中能反映出购买钢材的价格是根据市场行情确认价格,且结算是按每400吨一结账的事实,有下浮7个点的事实;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对送货单的价格未确认,送货单上明确注明价格后定、价格待定。对数量的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之间没有协商结算,所以无法确定钢材数量,也无法确定具体欠款金额;对证据五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与其提供的五张送货单的日期不符,按照正常情况应是单单相符、日期相符、品类相符,而证据四、证据五明显不具备证据特征,所以证据四、证据五是矛盾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赵东明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日,原告王文礼(供方、甲方)与被告刘庆辉、赵东明(需方、乙方)签订《钢材合同》,约定:“二、交货时间:分批发货,电话通知后1-3天内到货,交货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三、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螺纹钢以理算为准,盘螺线材以实际过磅为准,允许千分之三损耗。五、价格:以到货时间为准,按照当天“我的钢铁网阜阳”下浮7个点,信息价价格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厂家报价以厂家报价为主,若厂家未报价,螺纹以徐州东南报价,盘螺以新兴铸管报价。每400吨一结账。六、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按照月度对已供货进行预结算,双方签署预结算单确认已供货数量及价格,并作为货款支付与结算的依据。甲方垫资后,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钢材款,每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出具核对准确的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每月28日前由现场对接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于次月5日前将入账手续递交乙方财务部门,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全部总钢材款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供货终止后30日内付清。乙方逾期支付钢材款时应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月息1.5分支付欠付利息。七、货到后乙方委托刘贺友交接货物,签署销货单或送货单,并视为乙方签收。九、违约责任:乙方在欠款期间,不得另选他人供货,如在欠款期间另选他人供货,乙方赔付甲方违约金壹拾万元整。”签订《钢材合同》后,2020年9月3日,王文礼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54.675吨规格为12HRB400E/12米/27件的钢材;15.928吨规格为16HRB400E/12米/8件的钢材;39.34吨规格为22HRB400E/12米/20件的钢材;30.015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15件的钢材;49.896吨规格为25HRB400E/9米/24件的钢材;15.648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8件的钢材,以上为桂鑫钢铁。2020年9月8日,王文礼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34.06吨规格为12HPB300圆钢/16件的钢材。2020年9月11日,王文礼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27.972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14件的钢材;5.973吨规格为16HRB400E/9米/3件的钢材;19.56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0件的钢材;13.986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7件的钢材;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7件的钢材;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7件的钢材;21.516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1件的钢材;5.973吨规格为16HRB400E/9米/3件的钢材;5.994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3件的钢材,以上为桂鑫钢铁。2020年10月14日,王文礼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9米/17件/桂鑫的钢材;33.932吨规格为12HRB400/盘螺/17件/安信的钢材。2020年10月29日,王文礼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34吨规格为28HRB400/9米/17件/中新的钢材;5.973吨规格为16HRB400/9米/3件/桂鑫的钢材;6.036吨规格为22HRB400/9米/3件/桂鑫的钢材;22.011吨规格为20HRB400/9米/11件/桂鑫的钢材。截止至今,刘庆辉、赵东明未向王文礼支付过货款。
另查明:2020年9月3日“我的钢铁网”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螺纹钢(桂鑫)12HRB400E为4070元/吨、12HRB400E-14HRB400E为4000元/吨、16HRB400E-25HRB400E为3950元/吨、25HRB400E为3980元/吨、28HRB400E-32HRB400E为4050元/吨。2020年9月8日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圆钢12HPB300-22HPB300(石横特钢)为4150元。2020年9月11日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螺纹钢(桂鑫)12HRB400E为4070元/吨、12HRB400E-14HRB400E为4000元/吨、16HRB400E-25HRB400E为3950元/吨、25HRB400E为4000元/吨、28HRB400E-32HRB400E为4050元/吨。2020年10月14日盘螺(安信)12HRB400E为4610元/吨、8HRB400E-10HRB400E为4330元/吨、螺纹钢(桂鑫)28HRB400E-32HRB400E为4040元/吨。2020年10月29日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螺纹钢(中新)16HRB400E-25HRB400E为3970元/吨、28HRB400E-32HRB400E为4020元/吨。注明抗震螺纹在同钢厂同级别同规格非抗震螺纹价格基础上加30元/吨,HRB400E为抗震螺纹,HRB400为非抗震螺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钢材销售合同》、销货单、送货单、“我的钢铁网”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一、关于钢材款的数额。王文礼与刘庆辉、赵东明签订《钢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王文礼已按照《钢材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签收人刘贺友,刘贺友在《销售清单》、《送货单》上均签字确认。庭审中,刘庆辉对刘贺友的签字行为并不持异议,故应视为对王文礼交付的钢材型号、规格、数量的认可。王文礼已履行了向刘庆辉、赵东明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刘庆辉、赵东明未支付相应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刘贺友在《销售清单》、《送货单》上注明“价格待定”,应视为王文礼与刘庆辉、赵东明对钢材价款未达成一致。王文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双方对钢材价款达成补充协议。诉讼中,刘庆辉曾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委托本院对涉案的钢材价格进行鉴定。在本院将委托鉴定材料移送至技术室后,刘庆辉于2021年5月26日撤回鉴定申请。故本院依据《钢材合同》第五条,并结合《销售清单》、《送货单》上确认的钢材型号、规格、数量等来确定钢材价款。本院对钢材价款的计算方式如下:
2020年9月3日交付的钢材。
1、54.675吨规格为12HRB400E/12米/27件的钢材价款:4070元/吨×(1-0.07)×54.675吨=206950.34元。
2、15.928吨规格为16HRB400E/12米/8件的钢材价款:3950元/吨×(1-0.07)×15.928吨=58511.51元。
3、39.34吨规格为22HRB400E/12米/20件的钢材价款:3950元/吨×(1-0.07)×39.34吨=144515.49元。
4、30.015吨规格为20HRB400E/9米/15件的钢材价款:3950元/吨×(1-0.07)×30.015吨=110260.1元。
5、49.896吨规格为25HRB400E/9米/24件的钢材价款:3980元/吨×(1-0.07)×49.896吨=184685.05元。
6、15.648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8件的钢材价款:4050元/吨×(1-0.07)×15.648吨=58938.19元。
以上共计钢材款763860.68元。
2020年9月8日交付的钢材。
1、34.06吨规格为12HPB300圆钢/16件的钢材价款为:4150元/吨×(1-0.07)×34.06吨=131454.57元。
2020年9月11日交付的钢材。
1、27.972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14件的钢材价款:4070元/吨×(1-0.07)×27.972吨=105876.82元。
2、5.973吨规格为16HRB400E/9米/3件的钢材价款:3950元/吨×(1-0.07)×5.973吨=21941.82元。
3、19.56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0件的钢材价款:4050元/吨×(1-0.07)×19.56吨=73672.74元。
4、13.986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7件的钢材价款:4070元/吨×(1-0.07)×13.986吨=52938.41元。
5、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7件的钢材价款:4050元/吨×(1-0.07)×33.252吨=125243.66元。
6、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7件的钢材价款:4050元/吨×(1-0.07)×33.252吨=125243.66元。
7、21.516吨规格为28HRB400E/9米/11件的钢材价款:4050元/吨×(1-0.07)×21.516吨=81040.01元。
8、5.973吨规格为16HRB400E/9米/3件的钢材价款:3950元/吨×(1-0.07)×5.973吨=21941.82元。
9、5.994吨规格为12HRB400E/9米/3件的钢材价款:4070元/吨×(1-0.07)×5.994吨=22687.89元。
以上共计钢材款630587.83元。
2020年10月14日交付的钢材。
1、33.252吨规格为28HRB400/9米/17件的钢材价款:(4040-30)元/吨×(1-0.07)×33.252吨=124006.68元。
2、原、被告均未提供型号盘螺12HRB400在“我的钢铁网”阜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故本院参照2020年10月14日“我的钢铁网”盘螺8HRB400-1212HRB400的价格。33.932吨规格为12HRB400/盘螺/17件的钢材价款:(4330-30)元/吨×(1-0.07)×33.932吨=135694.07元。
以上共计钢材款259700.75元。
2020年10月29日交付的钢材。
1、34吨规格为28HRB400/9米/17件中新钢材价款:(4020-30)元/吨×(1-0.07)×34吨=126163.8元。
2、5.973吨规格为16HRB400/9米/3件桂鑫钢材价款:(3950-30)元/吨×(1-0.07)×5.973吨=21775.17元。
3、6.036吨规格为22HRB400/9米/3件桂鑫钢材价款:(3950-30)元/吨×(1-0.07)×6.036吨=22004.84元。
4、22.011吨规格为20HRB400/9米/11件桂鑫钢材价款:(3950-30)元/吨×(1-0.07)×22.011吨=80243.3元。
以上共计钢材款250187.11元。
综上,王文礼共计向刘庆辉、赵东明供货2035790.94元。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刘庆辉、赵东明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钢材合同》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全部总钢材款,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供货终止后30日内付清。乙方逾期支付钢材款时应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月息1.5分支付欠付利息。”王文礼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故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20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王文礼要求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过高。本院依法将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基础上浮30%,即1.95倍计算。《钢材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进行约定,故王文礼要求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庆辉、赵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文礼货款2035790.94元,并偿付以2035790.94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文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4元,减半收取127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庆辉、赵东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