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住嵩县。
被执行人:张宇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1439号判决,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宇波1、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信用卡本金19974.22元、利息2587.86元、费用3055.68元,共计25617.76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诉讼费220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公积金金额:3617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宇波所有的公积金金额:36171.05元。
二、被执行人张宇波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宇波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宇波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