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19号益华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710224-4。
被执行人贾会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张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贾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贾会全、张金平、贾北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会全、张金平、贾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会全、张金平、贾北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