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周某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桦甸市XXX小区XX号楼XX号门市(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号,建筑面积为182.67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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