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住所地长沙县干杉斗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20368。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81511。

法定代表人:蒋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与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4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1647),保险金额65435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4358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791.79元,由申请人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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