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霞,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濮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539Y39(1-1),住所:濮阳市任丘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宝林诉被告国网河南濮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自1990年起担任濮阳市华龙区供电所的电工,已工作30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60岁退休,但被告以《关于农电用工退出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为由,告知原告55岁退休,并强行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12月23日,原告向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现要求判令原告继续担任河南省华龙区电工,要求被告因提前给原告办理退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84000元,补发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工资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系“两改一同价”后被聘为农电用工,退休时年满55周岁,且从事农电用工工作满10年,被告按照电力行业特殊工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原告请求的退休工资等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农电体制“两改一同价”改革后的农电用工,其于2020年在濮阳市华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现原告要求继续担任电工、支付退休后工资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宝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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