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力,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春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王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运城市。 负责人:董晓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运城市。 负责人:祝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旭,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明与被告赵春才、王晶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赵文明于2021年6月10日以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文明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