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林,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玲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铁军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玲艳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唐铁军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铁军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玲艳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及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唐铁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