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GemadeptShipping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银行中心市场街63号05-01A(63MarketStreet,#05-01A,BankofSingaporeCentre,Republicof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方斯戈登(FonesGord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楠,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异议人: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DelicaShipping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理查德阿里亚斯街阿利亚多银行塔12B号(BancoAliadoTower,RicardoAriasStreet,Suite12-B,PanamaCity,RepublicofPanama)。
法定代表人:乾隆志(TakashiInui),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请求情况
申请人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称,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所属的“PacificGrace”轮在琼州海峡附近水域与“KenBreeze”轮相撞。该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伤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中的相关规定,请求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1645284特别提款权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前述数额产生的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异议人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就其所属的“PacificGrace”轮与异议人所属的“KenBreeze”轮碰撞事故向本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事故基金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21年l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针对异议人提起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异议人也已经在香港申请扣押申请人所属的“PacificGrace”轮、并依法提起诉讼,相应地,香港法院依法取得并建立了对本案碰撞事故的管辖权,且香港法院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更便于维护当事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KenBreeze”轮和“PacificGrace”轮在琼州海峡海域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DelicaShippingS.A.)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管辖权异议)人民币100元,由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DelicaShippingS.A.)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