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某涂饰材料店,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经营者:韦某荣。
被执行人:蓝某连,男,1972年1月出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马某涂饰材料店与被执行人蓝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桂1227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480元,案件受理费311元,合计34811元;(2)向巴马某涂饰材料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2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7月起每个月22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主张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数额待定);三、本案执行费422元由被执行人蓝某连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