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朝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巴渔村街上组。
法定代表人:谢朝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谢朝志、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书,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谢朝志运输款114930.90元;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费3005473.43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473.43元、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6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11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3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7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11月11日前支付50万元,如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可对余额全部申请执行;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881.50元。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谢朝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但有在先冻结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四台及车辆相应保险。除此外,通过上述途径未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有工程款项,数额足以履行案件义务。
五、经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除被执行人在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外,未发现其他足以履行义务的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双方于2021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谢朝志、道真自治县洪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15万元;余款于2021年7月20日前履行964930.90元、2021年11月11日前履行50万元、2022年3月11日前履行50万元、2022年7月11日前履行50万元、2022年11月11日前履行5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对被执行人在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200000予以冻结,并对可以支取的30000元工程款予以提取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台车辆及车辆相应保险,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不要求本院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履行案件义务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325执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