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春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建军庄村人,住。

被告:樊吉兵。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春明为与被告樊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不能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春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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