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钱飞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吴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钱飞琴与申请人吴贵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6月2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吴贵霞支付钱飞琴劳务费9695.50元,于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500元,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钱飞琴与申请人吴贵霞于2021年6月2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