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南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林龙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林漫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曾南鲲与林龙章、林漫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龙章、林漫娜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南鲲货款人民币194231元及逾期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194231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曾南鲲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龙章、林漫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林龙章名下登记有一辆捷达牌车辆,号牌号码:粤C×××××、被执行人林漫娜名下登记有一辆宝来牌车辆,号牌号码:粤C×××××,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未能扣押、处置),其他查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南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龙章、林漫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龙章、林漫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南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龙章、林漫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