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邢进军。 被执行人:赵延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薛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连沛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大道西侧阳翟大道北侧(锦绣东方小区27号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连沛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延杰、薛丽、连沛星、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延杰、薛丽、连沛星、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02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