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凯波,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升,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明,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泉市德盛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兵,任总经理。
被告:梁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德盛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德盛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德盛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