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文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常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文琦与被告常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文琦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文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文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文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