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6号美天公园王府商铺1单元2层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55764。
法定代表人:张贤芳,执行董事。
被告:宋治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云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治凛,王云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