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家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刘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钞丽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翟家田与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9民初5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跃军、钞丽晓在2020年1月31前还款1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还款1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还款1.1万元,如能按期履行,利息不再支付,如不能按期履行除应支付货款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为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刘跃军、钞丽晓负担。因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家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名下有位于新野县侧(香桥2组)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翟家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翟家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228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翟家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翟家田发现被执行人刘跃军、钞丽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吕志侠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