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常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亢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亢春梅与被告张国双、常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冀0208民初3295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常蔚斌不服,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情况
常蔚斌复议称,因常蔚斌没有向财产保全申请人亢春梅借过任何款项,法院裁定保全常蔚斌名下财产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保全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亢春梅申请对常蔚斌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对常蔚斌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常蔚斌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