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敬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焦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焦玲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齐计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李敬敏与焦玲燕、齐计群、焦基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敬敏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敬敏对焦玲燕、齐计群、焦基平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