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中央路一号。
负责人:孙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宝绪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与被告宝绪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