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反诉原告):赵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洁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被告赵洁对原告赵海洋提出反诉。赵海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9月24日,赵洁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海洋自愿申请撤诉,赵洁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洁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海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