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仕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何雪梅,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393-7号1栋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692760712D(1-1)。

法定代表人:云飞凤。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北泗镇原粮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0527239487(1-1)。

负责人:云飞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仕清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381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仕清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仕清支付1360318.81元及利息;二、向杨仕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879元,申请执行费16263元。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合山市(房产证号:合房权证北泗镇字第××号)。在拍卖公告期内,申请执行人杨仕清向本院书面请求暂不予拍卖上述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合山市的其他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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