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团结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祝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申请人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甘洛县新市坝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4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甘宗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64187.29元的资产、财产。申请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1164187.29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可以对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64187.29元的资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64187.29元的资产、财产,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阿里政府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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