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春盈,男,汉族,1964年11月15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兆川,男,汉族,1967年06月07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陈春盈与李兆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春盈于2020年12月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01执监388号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9)豫0105执10623号】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兆川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