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昭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昭巡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20)湘86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昭巡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审查立案,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昭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调查,陈昭巡无投保收益类保险;于2021年2月2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陈昭巡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陈昭巡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记录;于2021年2月23日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陈昭巡无股权股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调查,陈昭巡无理财产品。
2021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昭巡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昭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海燕
审 判 员 龙欧琴
审 判 员 兰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双喜
书 记 员 罗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