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文烈,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高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夏文烈、高德兰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5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浩未完全履行,夏文烈、高德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截至2022年1月31日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0325执610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