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财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MA3MHNYQ7L,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第一实验学校以南、鼓楼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周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6619579777,住所地惠民县淄角镇大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颜炳富。
被执行人:颜炳富,汉族,住费县。
被执行人:潘伟,汉族,住费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惠民县财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颜炳富、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00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谈话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2021年3月15日,执行人员到惠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该案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及厂房享有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和申请人沟通,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称,启动相关处置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截至目前,上级部门没有要求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申请人暂时不申请本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颜炳富、潘伟现下落不明。
5、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数起,均未实际履行。
6、2021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7、本院于对申请执行人分别进行电话及面对面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启动评本案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其明确表示暂不启动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借款5000000及利息,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