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浑源县南榆林乡南榆林村人,浑源县人,住该村。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杨堡村人,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返还材料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养猪户,2020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加入一个养猪群。在该微信群原告得知被告经营建造养猪阳光大棚,为扩大养猪规模,原告想建造一个阳光养猪大棚。于是加被告为微信好友。2020年5月15日,被告来原告处考察建造大棚的地址,双方商定阳光大棚建造价款为17000元。原告于当日交付定金10000元,一周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余款,原告于2020年6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支付5000元,剩余的2000元待大棚建造完成后再支付。被告收到货款后至今未给原告建造大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至今未给退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尽快退还欠原告的材料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养猪户,想建造阳光大棚养猪,于是通过微信认识被告。2020年5月15日转给“劳动人民”(被告当时的微信名称)10000元建造阳光大棚,2020年6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又给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收到材料款后一直未建造阳光养猪大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材料款,被告一直推脱未付,由此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承揽方在原告支付价款后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加工交付工作成果,但其一直未实施加工行为,显属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材料款1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150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8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勇军 审判员    李万争 人民陪审员    李雅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