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玖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龙,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创景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庞雅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玖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创景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玖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景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27.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玖舜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四川创景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27.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40元,由申请人上海玖舜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