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庆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与春晖路交叉口江泰天宇国际3号楼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45050863F。
法定代表人:裴云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庆雨诉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庆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5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23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上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商务,因拖欠工资产生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上述民事请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工牌图片一张、个人宣传页图片一张、工资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到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底薪3000元。原告四月份上班25天,工资2800元,扣除服装费之后为2200元。五月份上班一天,于2021年5月7日辞职。原告辞职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300元工资未果,遂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仲字【2021】第43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于2021年7月4日给原告发放1100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1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应当将拖欠原告赵庆雨的1200元工资支付给原告。原告自认五月份上班一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五月份一天的双倍工资即100元。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赵庆雨与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庆雨工资1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0元,共计1300元;
三、驳回原告赵庆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艾咖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