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31号。 法定代表人贾宏生,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永恩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终398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恩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晓雷 审 判 员 张树芳 审 判 员 邢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谷远航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