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孙武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连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袁长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韩来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孙建飞与孙武年、李连兄、孙建军、张春花、袁长兵、韩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建飞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33,120元(不包含滞纳金及后续利息),未结标的额133,120元(不包含滞纳金及后续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建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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