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晋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士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志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孙晋红与张士芳、刘志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孙晋红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晋红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孙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孙晋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