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科技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16号之二东方国际大厦1-2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898619191N。
负责人:黎永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源,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燕,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真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江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周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周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科技支行与被告周真顺、江庆荣、周亮、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名称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科技支行,并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科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科技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