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刘德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2021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刘德仁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德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经济补偿款6000元;2、给付两倍工资47000元;3、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2800元;4、诉讼费9550元;5、给付工伤赔偿款242720元,以上总计:3080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2020年3月分包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XX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2020年3月26日,原告经人介绍到上述工地干活,约定日工资200元。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3日上午,原告在施工中摔伤,分别在乐亭县医院和滦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未支付医药费和工资,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后经仲裁和诉讼,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2021年5月9日,原告向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被告给付307520元。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但其在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一、关于给付经济补偿款6000元。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20年10月2日向被告的住所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因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38条规定,于停工留薪期结束时解除刘德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有挂号信函收据、查单和信封正反面为证。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原告的工资为日工资200元,一个月的工资为6000元。二、关于给付两倍工资:47000元。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与2020年3月26日到被告处工作,到受伤的2020年5月3日,在被告处工作超过一个月,但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二倍的工资。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在停工留薪期结束时,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加上未受伤时的一个月另8天,用工时间为七个月另8天。每天工资为200元,七个月的工资为42000元,8天的工资为1600元,应付工资为43600元,二倍的工资为87200元。扣除已支付的4200元以及工伤损害赔偿部分的36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7000元。三、关于拖欠的工资和赔偿款2800元。被告拖欠原告7天的工资,共计1400元。《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应按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赔偿金为1400元。以上两项共2800元。四、关于诉讼费:9550元。本案中,两名证人出庭五次:分別是仲裁二次(一次对博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事审判庭开庭两次,工伤认定申请时作证一次。每次出庭租车费300元,伙食费每人每次50元,误工费每人200元,每次小计800元,五次共4000元。鉴定费:600元。原告到京唐港六次,分别是仲裁庭两次,民事审判庭立案一次,开庭两次,工伤认定申请一次;到唐山三次,分别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次,鉴定一次,取劳动能力鉴定书一次。每次租车费300元,伙食费50元,误工费200元,小计550元,9次共4950元。五、关于工伤损害赔偿242720元。原告伤情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劳动能力鉴定应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三个月(依鉴定为准)。据上述数据计算工伤赔偿如下:1、医疗费:已发生18431.73元,二次手术费:1万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住院18天,补助费360元。3、交通费:依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从工地到乐亭县医院,从乐亭县到滦县医院,从滦县医院到家中及后来可能的复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用的是自家车,酌情定4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六个月的工资。每月工资6000元,停工留薪工资为:36000元。5、护理费:估计护理期为3个月,按单位一般人员工资数支付,按每月3000元,护理费为:9000元。6、伤残补助金:9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54000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26.4元,9级6个月34358.4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26.4元,9级14个月80169.9元。工伤损害赔偿2427209.03元。综上所述,给付经济补偿款6000元,给付两倍工资47000元,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2800元,诉讼费9000元,给付工伤赔偿款242720元,以上总计307520元。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刘德仁虽就该劳动争议向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经本院向该仲裁委员会核实,该仲裁委员会收到起诉人的仲裁申请后于当日告知其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要求补正,但起诉人至今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形,起诉人仍应依法申请仲裁,故本院对起诉人刘德仁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刘德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