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邱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审理经过 马**与邱川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川2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邱川20000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邱川2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 春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依热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