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进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被执行人周广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被执行人周妙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9月10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506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账户:于2020年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妙锋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XX支行开设的62XX36银行账号,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845.2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9月22日止。
(二)股份分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妙锋在东莞市××××坊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分红,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止。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股份分红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冻结期限届满自行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