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黄梅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271刑初91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黄梅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财产刑部分,于2021年4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
为了案件尽快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本院认为对涉案赃物手机一部采取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涉案赃物手机一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涉案赃物的拍卖以1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应缴纳保证金为50元,加价幅度为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涉案赃物手机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