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3125民初3236号之二
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克热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莎车县。
被告:黄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莎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克热木与被告黄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克热木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克热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克热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