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X1243015-5。
法定代表人:冯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965309。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15×××72的银行存款叁拾壹万柒仟贰佰柒拾叁元整(317273.00)。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