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有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王小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有宏与被告王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宏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有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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